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