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