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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五条 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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