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 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