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