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一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辞职被接受的;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被罢免的;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