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