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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十一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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