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