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辞职被接受的;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被罢免的;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