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