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