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