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其他受益人;

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