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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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