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