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