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