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调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调查 第六条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