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调查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调查 第五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