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二章 调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调查 第六条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调查和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