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