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二章 调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按保密资料处理。 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