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