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