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被引用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