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