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