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