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