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