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