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