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