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