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