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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 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第五条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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