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