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