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