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