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