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