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