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