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