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