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