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