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