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